企業投產前,需辦理的環保手續有哪些?
一、加入啟動前需進(jin)行(xing)的優(you)質(zhi)的手續(xu)次(ci)序
環境評價是首位的,申請排污許可證需要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而一旦裝置運行(試生產、試運行)就會排污,所以排污許可申請需要在環保驗收之前完成,且必須已經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應急預案是投入使用前完成,那么自然是在試運行之前。
2、請求污水處理允許證:
企業新建項目在試運行階段,可能會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要求,企業必須持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因此,企業在投入運行并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之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是對企業實際排污行為的許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試生產行為在竣工驗收之前,需要試生產的企業,不能等到驗收之后才申請許可證。不僅如此,哪怕企業連“試生產”都還沒有正式開始,只是在調試階段,但只要有實際的與生產相關的污染物產生了-即便污染物的類型、排放量跟正常運行之后不一樣,企業都必須在此之前獲得排污許可證。
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時候,竣工驗收報告并不是前置條件,但是需要提交環評報告的批復文件。
3、氛圍投資風險作為應急的應急方案:
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是投入前需進行備案的。
現階段建設項目在投入運行前需辦理的環保手續主要有:環評批復(登記表備案)、申請排污許可證、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備案和環保竣工驗收。
以上相關手續辦理順序:環評編制→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申請排污許可證→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試運行→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完成自主驗收→正式投產。
備注:試運行不是必經階段,企業認為環保設施運行正常,可以直接自主進行環保竣工驗收。
二、對應法規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2、開工復驗: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3、排出經營: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執行報告。因此,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調試、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及自主驗收程序。 4、突遇自然環境惡性案件緊急措施: 通過(guo)《中(zhong)小商家(jia)(jia)商家(jia)(jia)發展科(ke)室(shi)(shi)突發情(qing)況(kuang)學(xue)(xue)習(xi)室(shi)(shi)內(nei)區(qu)(qu)域(yu)環境情(qing)況(kuang)應激(ji)緊急(ji)救(jiu)援(yuan)演練方(fang)案商家(jia)(jia)審批治理(li)最好的(de)(de)依據(暫行)》第九七條暫行規定,制作(zuo)(zuo)科(ke)室(shi)(shi)制定計劃的(de)(de)學(xue)(xue)習(xi)室(shi)(shi)內(nei)區(qu)(qu)域(yu)環境應激(ji)緊急(ji)救(jiu)援(yuan)演練方(fang)案也(ye)許修定的(de)(de)中(zhong)小商家(jia)(jia)學(xue)(xue)習(xi)室(shi)(shi)內(nei)區(qu)(qu)域(yu)環境應激(ji)緊急(ji)救(jiu)援(yuan)演練方(fang)案,還(huan)應在(zai)制作(zuo)(zuo)樓(lou)盤(pan)投(tou)資(zi)回(hui)報產出也(ye)許用到前,依照本最好的(de)(de)依據第九五條的(de)(de)規范,向制作(zuo)(zuo)樓(lou)盤(pan)現在(zai)地結案科(ke)室(shi)(shi)商家(jia)(jia)審批。
故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根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